試驗適用范圍
對于擬裝液體的所有設計型號的金屬、 塑料和復合容器應進行液壓試驗。 組合容器的內容器、 標有“RID/ADR” 的復合包裝的內貯器(玻璃、 陶瓷或粗陶瓷) 、 標有“RID/ADR” 的用于運輸在23℃時黏度超過200 mm2 /s 物質的輕型金屬容器不需要進行液壓試驗。
試驗樣品數量
每種設計型號取3個試驗樣品。
試驗前容器的特殊準備
將有通氣孔的封閉裝置用相似的無通氣孔的封閉裝置代替, 或將通氣孔堵死。
試驗設備
液壓危險貨物包裝試驗機或達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試驗設備。
試驗方法和試驗壓力
金屬容器和復合容器(內儲器為玻璃、 陶瓷或粗陶瓷材質) 包括其封閉裝置, 應經受5 min 的試驗壓力。 塑料容器和復合容器(內儲器為塑料材質) 包括其封閉裝置, 應經受30 min 的試驗壓力。 這一壓力就是SN/T 0370. 1—2021 中5. 2. 2d) 所要求的標記的壓力。 支撐容器的方式不應使試驗結果無效。 試驗壓力應連續地、 均勻地施加, 在整個試驗期間保持恒定。 所施加的液壓(表壓) , 按下述任何一個方法確定:
a) 不小于在55℃時測定的容器中的總表壓(所裝液體的蒸氣壓加空氣或其他惰性氣體的分壓,減去100 kPa) 乘以安全系數1. 5的值; 此總表壓是根據 SN/T 0370. 1—2021 中6. 1. 7規定的最大裝載度和15℃的灌裝溫度確定的;
b) 不小于待運液體在50℃時的蒸氣壓的1. 75倍減去100 kPa, 但最小試驗壓力為100 kPa;
c) 不小于待運液體在55℃時的蒸氣壓的1. 5倍減去100kPa, 但最小試驗壓力為100 kPa。
2 擬裝液體的 I 類包裝, 應根據容器的制造材料, 在最小試驗壓力為250 kPa 下試驗5 min 或
30 min。
3 在無法獲得待運液體的蒸氣壓時, 可按表7的壓力進行試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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