試驗用設備包括:
1 磁粉檢驗
指重表主要承載件的所有可接觸表面,應按 GB/T 19190-2003 中8.4.7.2的規定進行磁粉檢驗,驗收質量標準按本標準 6.3要求執行。
2滲透檢驗
指重表主要承載件的所有可接觸表面,應按GB/T19190-2003 中8.4.7.2的規定進行滲透檢驗,驗收質量標準按本標準6.3要求執行。
3超聲波檢驗
指重表主要承載件應按GB/T19190-2003 中8.4.8.1的規定進行超聲波檢驗,檢查的范圍和方法以及可接受的質量標準按本標準6.3要求執行。
4放射線探傷檢驗
指重表主要承載件使用γ射線儀或X射線儀進行檢驗時,應符合GB/T19190-2003中8.4.8.1規定的檢查方法。所觀察到的不連續性程度和類型,應與相應標準的放射線照片相比較。檢查的范圍和驗收質量標準按本標準6.3要求執行。
5 焊縫檢驗
在主要承載件上進行焊接時,應根據按GB/T19190-2003中8.4.9的規定對焊縫進行檢查,并采用公認的標準和規范對焊工資格進行驗證。
檢查的范圍和可接受的質量標準按本標準 6.3 要求執行。
可追溯性
供方應保存有指重表主要承載件的化學分析、力學性能試驗、特殊工藝、無損檢測和性能試驗的全部報告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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