沖擊(運行)試驗
1 目的
檢驗探測器經受非多次重復性沖擊的適應性及其結構的完好性。
注:質量大于4.75kg的試樣不進行此項試驗。
2 方法
2.1將試樣按規定剛性安裝在沖擊試驗臺上,按4.1.2規定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。
2.2啟動沖擊試驗臺,對質量為M(kg)的試樣,以峰值加速度為(100-20M)X10m/s,脈沖持續時間為6ms的半正弦波脈沖,對試樣的3個相互垂直的軸線中的每個方向連續沖擊3次,總計18次。沖擊結束后,保持2 min。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。
2.3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。然后按4.1.5規定,分別以3℃/min 和20/min 的升溫速率升溫至試樣動作。記錄試樣在各升溫速率下的響應時間。
要求
a)沖擊期間及其后2 min內,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或故障信號;
b)試驗后,試樣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;
c)可復位探測器試樣對3℃/min 升溫速率的響應時間不應小于7 min13 s,且與環境試驗前響應時間相比變化不應超過2 min 40 s;對20C/min 升溫速率的響應時間A1類探測器不應小于30s,除A1 類外其他類探測器不應小于1min 0s,且與環境試驗前響應時間相比變化不應超過30 s;
d)不可復位探測器試樣的響應時間應符合表4 規定。
試驗設備
試驗設備應滿足GB16838的相關規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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