低溫(運行)試驗
1目的
檢驗探測器在低溫條件下工作的適應性。
2方法
2.1將試樣放入試驗箱內,按4.1.2 規定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。在正常大氣條件下保持1h,然后以不大于1℃/min的降溫速率將溫度降到一10℃士3,在此條件下穩定16h,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,
2.2關斷電源和監視設備,以不大于1/min的升溫速率升溫至環境溫度,取出試樣,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恢復1h以上。然后按4.1.5規定,分別以3℃/min和20℃/min的升溫速率升溫至試樣動作,記錄試樣在各升溫速率下的響應時間。
3要求
a)降溫及溫度保持期間,試樣不應發出火災報警或故障信號;
b)可復位探測器試樣對3C/min 升溫速率的響應時間不應小于7 min13 s,且與環境試驗前響應時間相比變化不應超過2min 40 s;對20℃/min升溫速率的響應時間A1類探測器不應小于30s,除A1類外其他類探測器不應小于1min0s,且與環境試驗前響應時間相比變化不應超過30 s;
c)不可復位探測器試樣的響應時間應符合表4 規定。
4試驗設備
試驗設備應滿足GB16838的相關規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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