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溫(耐久)試驗
目的
檢驗探測器耐受高溫的能力(A1.A2和B類探測器不進行此項試驗)。
方法
1將試樣放人表 6 所示溫度的試驗箱內持續21d。高溫環境期間試樣不通電.
2將試樣由試驗箱中取出,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恢復1h以上,按4.1.2規定連接,并接通電源,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。若試樣能處于正常監視狀態,按4.1.5規定,分別以3℃/min和20℃/min的升溫速率升溫至試樣動作。記錄試樣在各升溫速率下的響應時間。
3要求
a)高溫環境后,接通電源和監視沒備,試樣不應發出故障信號;
b)可復位探測器試樣對3C/min 升溫速率的響應時間不應小于7 min13s,且與環境試驗前響應時間相比變化不應超過2 min 40 s;對20℃/min升溫速率的響應時間不應小于1min0 s,且與環境試驗前響應時間相比變化不應超過30s;
c)不可復位探測器試樣的響應時間應符合表4規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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