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的
檢驗探測器長時間承受振動影響的能力。
方法
1將試樣按規定剛性安裝在振動臺上。振動期間試樣不通電。
2啟動振動試驗臺,使其在10Hz~l50Hz~10Hz的頻率循環范圍內,以9.810 m/s’的加速度幅值、1倍頻程每分的掃頻速率,分別在X、Y、Z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進行20次掃頻循環。
3檢查試樣外觀及緊固部位。按4.1.2規定連接,并接通電源,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,若試樣能處于正常監視狀態,按4.1.5規定,分別以3℃/min和20℃/min 的升溫速率升溫至試樣動作。記錄試樣在各升溫速率下的響應時間。
要求
a)振動后,試樣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;接通電源和監視設備,試樣不應發出故障信號;
b)可復位探測器試樣對3℃/min 升溫速率的響應時間不應小于7 min 13 s,且與環境試驗前響應時間相比變化不應超過2min 40 s;對20℃/min升溫速率的響應時間A1類探測器不應小于30s,除A1類外其他類探測器不應小于1min0s,且與環境試驗前響應時間相比變化不應超過30s;
c)不可復位探測器試樣的響應時間應符合表4 規定。
試驗設備
試驗設備應滿足GB16838的相關規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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